谷川视野 |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权责监管再升级

发表于:2024-07-15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与旧法相比,除了在法规体系上进行了全面更新外,对董监高的职责与义务规定上更是做出了重大调整。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公司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预示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监管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重要节点,本文旨在通过就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调整的深入梳理,以帮助其理解法律规定、合规履职。

一、董监高职责的义务主体

新《公司法》中,董监高职责所约束的对象除了传统的定义范围外,在一定条件下扩张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添了“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的制度。

1.“事实董事”制度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行使了董事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如参与董事会决议、以董事名义对外订立协议等,是判断其是否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重要依据。同时,在判定“影子董事”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如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决策流程等因素。一旦被判定为“事实董事”,其将同样适用公司法下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2.“影子董事”制度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影子董事”并不具备公司正式董事的身份,不直接参与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但其作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能通过指示、建议、安排或其他方式,间接或直接地控制或影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这种控制或影响可能是显性的,也可能是隐性的。“影子董事”指示董监高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董监高职责的具体内容

新《公司法》中,董监高职责所约束的对象除了传统的定义范围外,在一定条件下扩张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添了“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的制度。

(一)合法合规义务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这一条款明确了董监高人员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边界。首先,董监高人员必须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确保公司运营合法合规。其次,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权限和运营规则,董监高人员同样需要严格遵守。

(二)忠实义务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这一规定来看,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主要体现为一种消极义务,其核心宗旨为限制董监高实施某些行为,从而保障公司合法利益。新《公司法》第181条详细列举了忠实义务的各种情形,进一步地,第182条至184条特别针对关联交易、获取公司商业机会以及竞业禁止这三种相关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从法律后果来看,根据新《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董监高因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非法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以下是董监高忠实义务的具体类型:

(三)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勤勉义务一般体现为积极义务,具体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遵章,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或者说董监高人员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目前我国法律对勤勉义务尚未有体系化的规定,因此下文将依托新《公司法》条文对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一个初步的分类。

(四)其他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上述义务和责任外,董监高损害公司、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的风控建议

(一)关于关联交易、获取公司商业机会和同业竞争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与公司相关的交易、商业机会或同类业务时,应秉持高度透明与公正原则。一旦发现此类情形,应立即向公司提交详尽报告,内容涵盖交易的具体性质、规模、对方身份、预期收益或风险,以及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关键信息。对于关联交易,必须确保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且应符合市场公允价值,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此外,公司应持续完善其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流程,明确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加强对董监高人员职责的界定与监督,以确保公司运营始终遵循合规原则,维护公司及所有股东的最大利益。

(二)关于催缴出资

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相关人员应仔细查阅公司章程,明确股东出资的额度、方式及期限,全面掌握各股东的应缴出资情况及最终时间节点。随后,通过严格审核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及非货币出资的相关法律文件与评估报告,验证出资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跟踪剩余出资情况。在出资到期前,及时书面催缴,出资后再度核实确保足额到位,并保留详尽记录。此外,可以引入专业审计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独立核验,以保障出资的及时性与足额性。最后,对已完成实缴的出资,迅速办理实缴登记手续,确保公司资本结构的透明与合规。

(三)关于抽逃出资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坚决拒绝与股东合谋抽逃出资,通过密切监控财务报表特别是资金流动异常,确保交易真实性,并催促归还长期挂账资金。对疑似虚假交易,应严格审查证据,必要时拒绝支付。同时,积极寻求审计机构和律师的专业咨询,以应对可疑资金输出。在整个过程中,保持独立判断,不受外界干扰,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履行董监高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与股东利益。

(四)关于财务资助

在处理财务资助事宜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仔细审查资助对象,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时深入评估资助对公司长远利益的正面影响。务必确保财务资助的决策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必要的审议、批准与披露环节。此外,对资助资金的具体用途应实施严格监督,确保其符合决议要求及公司战略目标。

(五)关于分配利润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利润分配的法律程序,确保公司在全面弥补亏损并依法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方可依据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约定进行分配。同时,需积极督促公司,在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之日起的六个月内,高效执行并完成利润分配,以维护股东权益。在必要时,建议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基于审计结论,合理确定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保障利润分配过程的合法合规。

(六)关于决议责任

在履职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合规原则,对疑似违法违规的决议事项,应主动寻求专业律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同时,对违规决议的弃权并不免除个人责任,因此在明知决议事项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应持坚决反对态度,牢记以书面形式表达反对意见,确保会议记录清晰记载个人立场。此外,还应积极推动公司制定董事高管法定义务责任清单和公司章程修订,明确职责界限,细化商业判断原则下的免责条款,以平衡决策自由与责任担当。

(七)关于清算义务

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及清算组成员,为避免因怠于履行清算职责而对公司及其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当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保持必要的关注,一旦出现法律规定的清算事由,即应通过发函督促组成清算组、督促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方式,积极参与清算工作,履行清算职责。面对任何阻碍清算的行为,如实际控制人故意拖延、拒绝提供关键资料或财产等,应当保持警惕,妥善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果断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关于董责险

根据《公司法》新增的第193条,公司可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覆盖其合法履职中的赔偿责任(可排除违法违规、重大渎职及欺诈情形)。投保或续保后,董事会应主动向股东会详尽报告保险细节,包括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费率等,确保透明运作。董监高可以把握此机遇,善用责任保险机制,降低履职风险,也为公司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新《公司法》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显著增强,且贯穿于企业从创立至解散的整个生命周期之中。每位董监高成员都需深刻理解并切实履行其法定职责,同时秉持高度的责任心与专业素养,确保每一项决策与行动都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同时也保障自身的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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